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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匯佳職業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時間:2020-02-22  分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院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院內部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在學院黨委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教代會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按照江澤民“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院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院長工作報告,對學院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財務報告、有關教職工權益的重大規章制度及其他有關學院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民主評議和監督行政領導干部。

第六條  院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以系(年級、處)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按照法律規定享有公民權的正式在冊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程序:

一、召開院工會委員會委員和代表團長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代表選舉辦法;

二、代表選舉按系(部、處)為單位,劃定選區,按比例分配名額,醞釀提出多于代表名額1 0%左右的代表候選人;

三、按照直接差額選舉原則和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代表;

四、候選人獲選單位參選職工過半數選票時,才能當選,當選代表須填寫代表登記表,報院工會委員會審查后,選舉單位張榜公布。

幾項具體規定:

一、根據工作需要院黨政工負責人均作為代表候選人,選舉時可以把他們分配到有關單位參加選舉,不占該單位應選代表名額;

二、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選,也可以連選連任。調出本院者,其代表資格即中止,由此造成的原選舉單位代表缺額,可由原選舉單位按規定程序增補;

三、教職工代表觸犯刑律時,如果已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其代表資格即行廢止,如果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其代表資格原則上可以保留,但是教職工群眾認為其不宜再當代表時,應按規定程序予以撤銷或罷免,由原單位張榜公布,并按規定程序增補代表。

撤銷代表程序:

一、根據群眾或有關部門的意見,或本人提出辭職要求,由原選舉單位(部門工會)調查研究審定后,向院工會委員會提出撤銷代表的要求;

二、院工會委員會對被撤銷的代表的問題及時組織調查,待問題查證后對原選舉單位(部門工會)撤銷代表的要求提出意見;

三、原選舉單位(部門工會)教職工討論,有過半數教職工同意撤銷方為有效;

四、撤銷結果應及時報告院工會委員會批準,并由原單位張榜公布。

補選代表程序:

一、部門工會(分工會)向院工會委員會提出補選代表的要求;

二、院工會委員會對補選代表的要求及時進行研究,并將研究的意見通知部門工會(分工會);

三、獲補選單位的參選職工過半數票時,補選的代表方為有效;

四、補選結果報院工會委員會并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填寫代表登記表,由原選舉單位張榜公布。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是:

一、按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

二、就大會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

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參與對有關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處理情況的調查,并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對有關領導人員提出質詢;

五、因行使民主管理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

民主質詢及檢查程序:

1.教職工代表認為對某一問題有必要進行質詢時,可以直接向院工會委員會提出質詢或檢查要求;

2.院工會委員會將教職工代表的質詢或檢查要求通知有關部門和有關領導作出安排;

3.被質詢或檢查的部門或領導,根據質詢或檢查內容和時間要求,用書面形式或直接到代表中去作出答復;

4.在教代會開會期間,代表的質詢或檢查活動由大會主席團統一組織,閉會期間由院工會委員會指出相應的工作委員會組織。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執行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  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部分工會委員和部分學院黨政領導干部及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一般每年一次,定期開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會表決須有出席會議的代表半數通過方有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經主席團討論同意,向代表說明原因,遇有重大問題,根據院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會議。教代會例會也可以采取分散開會的形式。

第十四條  教代會議題,應根據學院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提出,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交大會預備會通過。

大會議題產生程序:   

一、院工會委員會征求學院黨政領導的意見,與行政有關部門溝通情況,了解要求提交大會討論的有關問題的意向;

二、廣泛聽取教職工代表和各層次職工的意見,摸清辦學中的重要問題和教職工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三、對收集的意見和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抓住主要問題,交代表團團長和工會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討論,提出初步建議;

四、將建議與黨政領導通氣,在基本取得一致意見后,作為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

五、提交教代會預備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未經代表大會同意不得隨意修改。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對待,并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教代會決議,決定產生的程序:

一、學院行政將準備提交教代會討論的重要問題和方案,在會議召開前作為教代會材料印發給教職工代表征求意見;

二、在充分討論基礎上,.由大會主席團起草決議或決議草案;

三、將主席團起草的決議或決議草案提交大會表決通過,形成正式決議或決定,大會表決需由出席會議代表的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將正式決議或決定印發給教職工代表,并向全院公布貫徹

執行。

第十六條  教代會原則上以系(年級、處)為單位建立代表團,也可根據代表人數情況以部、處、室部門工會組團,各代表團產生正、副團長。

第十七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組),與院工會相應的專門工作委員會(組)合一,在院工會委員會領導下工作。

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產生程序:

根據工作需要,由院工會委員會提出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的設置、人員組成、具體工作職責等方案;

二、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的成員,在征求教職工代表意見的基礎上與有關部門協商。采用聘任或交教代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三、專門工作委員會(組)分別召開會議,推選出正、副組長,在院工會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對院工會委員會和教代會負責。

專門工作委員會(組)的任務:

一、研究和初步審議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通過和決定的有關文件、方案和規章制度;

二、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大會授權或行政領導的委托,對本專門工作委員會分工范圍內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行政領導反饋信息。

三、對行政領導的重要決策參與咨詢和建議;

四、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五、開展工會和教代會工作研究;

六、承辦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要教代會審議的重要文件和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可以由院工會委員會召集代表團團長和有關的專門工作委員會(組)主任或全體委員會聯席會議處理,并向下次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院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任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安排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委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委員會(組)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團團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需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根據教職工的要求,組織教職工群眾同院領導座談。

六、組織對院行政領導的民主評議。

七、動員和組織教職工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條  院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屆期一致,同時換屆,兩會同時召開,代表合一。

第二十一條  兼職的學院工會委員會委員、分會委員、工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員和工會小組長,從事工會工作占用的時間,應按正常出勤看待。

第二十二條  院工會委員會和分會委員會均實行會議制度,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會議,討論研究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院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如有同上級文件不一致時,有關條文應停止執行,并按規定程序進行修訂。

 

 

北京匯佳職業學院校務公開實施意見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工會關于印發《2006年北京市高校校務公開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院務公開工作的指導思想

以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宗旨,以推進依法治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重點,進一步完善校務公開工作的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增加學院決策的透明度和廣大師生員工與社會的參與度。提高學院行政管理效能,促進學院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把學院辦成人民滿意的學院。

二、院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遵照北京市教育工會文件精神,結合學院的實際,形成學院黨支部領導、行政主持、工會協調、業務部門各負其責,教職工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格局;學院院長是實施院務公開的第一責任人。

成立校務公開領導小組,由學院院長任組長,院辦、院工會、院學生處、財務處負責同志為成員。

院辦和院工會為校務公開領導小組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在校務公開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積極穩妥地推進校務公開工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完成公開領導小組賦予的任務。

三、院務公開工作的主要內容及責任部門

1.學院基本情況公開:學院歷史概況、辦學條件、發展規劃、工作計劃、重大改革事項和重大決策程序、工資調整、評優評先獎懲等情況以院辦為主實施公開;

2.學院財務管理公開:學校財務預決算、財務收入、財務支出等情況以財務處為主實施公開;

3.科研情況公開:科研課題的立項及經費使用情況,科技開發、科研成果轉化等情況以科研處為主實施公開;

4.學院收費政策公開:學院執行國家、北京市人民政府制訂的收費政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情況以財務處為主實施公開;

5.學院建設、儀器設備采購等情況以財務處、物資部為主實施公開;

6.重大組織人事事項公開:學院內部機構設置,師資隊伍建設、教職工年度考核、職稱評聘等情況以人力資源部為主實施公開;

7.學生管理事項公開:學生中各類先進、榮譽稱號的評選,學雜費的減免,獎、貸、助學金的發放以系(部)、學生處、團委為主實施公開;

8.招生考試事務公開:學校招生考試的政策、規定、紀律以及招生計劃、條件、錄取結果及招生計劃完成情況以學生開發處為主實施公開;

9.畢業生就業事務公開: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政策、渠道、信息、推薦計劃、完成情況以就業指導中心為主實施公開;

10.教職工收益分配公開:工資調整、職工養老金、醫療保險和其他社會基金繳納等情況以院人力資源部、院工會為主實施公開;

11.領導干部德能勤績公開:學院領導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標以及完成情況以院辦為主實施公開。

四、校務公開工作的形式

1.院教代會為校務公開的基本形式。凡是學院重大決策等校務活動,都應向教代會報告,由教代會審議、通過或決定。教代會閉會期間,如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召開專題臨時教代會議審議通過;

2.在校園內設立永久性校務公開欄和意見箱;

3.學院網站設立“校務公開”專欄,除不宜向校外公開的內容外,均刊登在“校務公開”專欄中。

五、校務公開的程序

校務公開程序一般按提出、審查、公開、議事、整改五個環節進行。本文明確的11項內容一般由各職能部門或教代會辦公機構提出,經校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實施公開。凡屬教代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實行會后公開;凡屬常規性工作,實行定期公開;凡屬熱點問題實行隨時公開。

六、校務公開的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業務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校務公開重要意義的認識,深化校務公開,是教育部門實踐“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維護廣大師生員工根本利益的重要體現;有利于調動廣大教職工主人翁意識,關心和參與學院穩定、改革和發展的積極性;有利于學院管理科學化、決策民主化,促進學院可持續發展;有利于構建和諧校園。

各業務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根據本《辦法》明確的任務,制訂出本部門的院務公開工作制度,落實院務公開情況納入年終評選先進單位考核內容,使院務公開全部內容落到實處,促使院務公開工作健康發展。

2.建檔立案。院辦和院工會是院務公開的辦公機構,負責院務公開的日常工作,對實施校務公開的規章制度、公開的內容進行及時的記載和定期歸集整理,裝訂成冊,認真保存好校務公開的檔案資料。

3.強化監督,實行教代會評議制度。為確保校務公開工作健康發展,接受廣大教職工的監督。從明年起,開展教代會對校務公開的評議工作。院辦和院工會將擬制出北京匯佳職業學院教代會評議校務公開制度,經院董事會、學院黨委批準后頒發試行。

4.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