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時間:2020-02-22 分享:(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 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 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會員服務
京卡.互助服務卡使用指南
京卡·互助服務卡,是北京銀行與北京市總工會聯合發行的銀聯標準借記卡,它的發行充分體現了北京銀行與北京市總工會的全面戰略合作。互助服務卡項目通過對工會會員實行多項福利政策,特別是對弱勢群體提供有效幫助,從而為會員營造一個和諧、關愛、便利的服務平臺。
免費服務
免費提供非工傷意外傷害及家庭財產火災損失互助保障
一、保障對象
1.京卡·互助服務卡堅持普惠制原則,凡北京市在職職工,參加工會組織的工會會員均為保障對象。
2.申請會員服務卡必須具有工會會員的資格,并在市總組織部備案。
3.在每一保障責任期到期的十五日前,由市總工會會員服務卡管理辦公室提供增(新增被保障會員)減(因退休、身故、調離本市等原因不在享受其保障的會員)會員的變更情況,及全市被保障會員實數。
二、保障范圍
1.非工傷意外造成的身故、傷殘保障;
2.家庭財產火災損失保障。
三、保障期限
本互助保障期為一年。
四、保障經費
保障經費由北京市總工會財務部按保障責任期每年撥付。
五、保障責任
1.在保障期內,工會會員發生非工傷意外造成殘疾者,按照《人身保障殘疾程度與保障金給付比例表標準》給付互助金,最高給付標準為五千元;發生非工傷意外造成死亡者,給付標準為兩萬元。
2.在保障期內,由于火災導致家庭財產(房體、設備)損失的,依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及各級工會組織提供的認定證明,按損失金額的10%給付救助金,最高給付救助金3000元。
免費法律咨詢及法律援助
為全體會員提供勞動權益免費法律咨詢服務;為困難和特困會員提供免費勞動權益法律援助。
免費職業介紹
通過12351服務熱線和職工服務網發布招聘會信息、崗位招聘信息、個人求職信息;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視頻課程。
臨時應急救助
為會員提供臨時應急救助服務。
提供優質家政服務信息
為會員提供家政服務信息。
提供婚介服務
為會員提供婚介服務。
優惠服務
優惠逛公園:
(一)工會會員持京卡·互助服務卡到北京市公園管理中心公園年票發售點購買面值200元/張的公園年票,可享受五折優惠(提供本人身份證及1寸照片,每人限購一張)。
(二)底卡購買方式
1.自帶市政公交一卡通底卡者不收任何工本費。
2.凡購買不具備市政公交一卡通功能的公園年票者,需繳納3元工本費。
(三)充值辦法
凡已購買年票者可持原年票次年到市屬公園售票點以充值的方式購買下一年度年票,其中使用不具備一卡通功能的公園年票,在充值時需繳納三元發行費,請妥善保存好付款后出具的稅單(不作為報銷憑證),以便出現問題查詢解決。
(四)售票、充值時間
每年12月15日起至次年1月15日
每日上午8:30到下午4:30,星期六、日不休息。
(五)售票、充值地點
本年票適用的頤和園、天壇公園、中山公園、北海公園、景山公園、陶然亭公園、北京動物園、香山公園、北京植物園、玉淵潭公園以及紫竹院公園均設售票充值點。
(六)年票適用公園
頤和園、天壇公園、中山公園、北海公園、景山公園、陶然亭公園、北京動物園、香山公園、北京植物園、玉淵潭公園、雙秀公園、青年湖公園、大觀園、海淀公園、蓮花池公園、北京國際雕塑園。
優惠體檢:
優惠舉措:針對持京卡·互助服務卡的工會會員,北京工人療養院體檢中心在套餐體檢的價格上,一律八折優惠,VIP體檢套餐享受七五折優惠,屆時由體檢中心負責安排。
持卡會員還可享受慈銘健康體檢專享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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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惠舉措:
1.享受中體倍力直通卡7.5折優惠;
2.免費享受一次在“中體倍力健身俱樂部”鍛煉機會;
3.享受中體倍力現有健身項目最大優惠折扣服務,為工會會員制定優惠計次健身產品。
(二)服務流程:
工會會員持卡到中體倍力健身俱樂部→前臺確認身份(工會會員)→享受一次免費鍛煉機會→可購買計次產品(共3次,60元/次)→購買中體倍力直通卡享受7.5折優惠。
優惠購書購物:
持京卡·互助服務卡的工會會員自發卡之日起六個月內,使用京卡·互助服務卡與當當網會員賬號進行綁定,將享受當當網一年的“金卡”會員待遇,所選購的商品在當當網價格基礎上,最高可享受97折上折的優惠。
晉級積分累計滿15000分或在此期間完成單張訂單積分滿5880分可延續“金卡”會員待遇一年(購書每1元錢可獲得10個積分)。
優惠看電影:
工會會員持京卡·互助服務卡在加盟影院可享受本場次最低票價,每場次購票最多兩張。
加盟影院包括:五道口工人俱樂部電影院、市工人俱樂部電影院、東城區東四工人文化宮、西城區工人文化宮電影院、海淀工人文化宮。
優惠職業培訓:
市總組織優惠職業培訓,通過12351職工服務熱線和職工服務網發布免費、優惠職業培訓信息。
工會文件
北京匯佳職業學院教職工申訴條例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經研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教職工是指學院管理人員、專(兼職)職教師、教學輔助人員等合同聘用人員。
第三條 學院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受理教職工的申訴。
第四條 學院教職工不服學院或所在部門對其本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依本條例向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五條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由學院領導、院辦負責人、工會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人組成。
第六條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成員由工會委員會推薦,院長辦公會確定。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學院領導擔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全體工會委員選舉產生。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委員每屆4年,可連任,但連任的委員不得超過原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七條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設立秘書處。
秘書處設秘書1人,由委員兼任。
秘書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申訴;
(二)辦理申訴的具體事務;
(三)保管申訴卷宗;
(四)辦理其它與申訴有關的事務;
秘書處設在學院工會。
第八條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處理教職工的申訴,應當遵循依法、公正的原則。
第九條 教職工提出申訴,應當自學院或所在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條 申訴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入職時間、工作部門;
(二)申訴請求;
(三)申訴事實和理由;
(四)處理決定書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申訴人應當依法據事實提出申訴,不得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匿材料,不得制假證誣陷他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攔、壓制教職工依法申訴,不得對申訴人打擊報復或者誣陷。
第十三條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由秘書處依據本條例第七條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訴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不予受理或書面通知申訴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相關申訴材料。
申訴人對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四條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可以書面申請撤回申訴。撤回申訴申請的,申訴復查終止。
第十五條 受理申訴案件的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主任決定;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學院決定。
第十六條 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教職工申訴委員會認為應當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七條 申訴答辯人為承辦作出原處理決定的學院處、室系(部)、后勤物業等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 教職工申訴復查過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申訴人申請并經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決議,可以公開。
第十九條 申訴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應當對作出原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十條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認為申訴復查需要舉行聽證進行調查的,應當通知申訴人、申訴答辯人進行聽證。
當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學院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進行。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由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員主持。
聽證按照申訴人說明申訴請求,申訴答辯人答辯,申訴人和申訴答辯人相互質證、辯論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
聽證辯論結束后,申訴人、承辦作出原處理決定的機構和參加聽證的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委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字。
第二十四條 聽證復查申訴案件的,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應當根據聽證會筆錄作出教職工申訴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舉行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過評議和無記名投票表決作出教職工申訴處理決定。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作出的教職工申訴處理決定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按照下列規定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程序不當,退回原處理部門重新作出決定;
(三)原處理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變或撤銷原處理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4.處理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認為需要做出第二十六條(三)的決定,由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主任提交院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根據院長辦公會的決定作出教職工申訴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一般應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委員對復查事項的發言內容及表決過程,應當嚴守秘密;教職工申訴決定書未經送達申訴人之前,不得宣布表決結果。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應當制作教職工申訴決定書。申訴決定書包含如下內容:
(一)申訴人;
(二)申訴請求;
(三)復查的事實、依據、程序;
(四)復查意見;
(五)申訴人不服申訴處理決定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期限;
(六)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印章、日期。
第三十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決定書,應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訴人。
教職工申訴處理決定書一經送達,立即生效。
教職工申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承辦作出原處理決定的學院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學院教職工申訴決定。
第三十二條 申訴人不服教職工申訴處理決定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院辦公會議核準,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學院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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