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指導 | 簽合同,這些事兒要注意!
時間:2023-12-25 分享: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那么,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應該什么時候簽?
@職場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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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應該具備那些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了以上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其成立與生效。
二、勞動合同期限有幾種?
勞動合同按期限共分3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簽訂還是轉正之后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大家要注意!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個人需要留存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明確: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應當將訂立的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一份留存。
如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留存,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增加勞動者維權難度。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請其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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