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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章程

時間:2017-02-27  分享:

北京匯佳職業學院章程

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學校名稱、性質和地址

第一條 本院名稱:北京匯佳職業學院。

第二條 本院辦學類型為:職業學院。

第三條 本院由北京匯佳科教發展有限公司出資舉辦,出資額:2014萬元,資金性質為非國有。

第四條 本院的性質是民辦非營利性高等職業學院。本單位的法人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院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內設機構若發生變化,由院長提出,報董事局批準。

第六條 本院辦學地址:北京市昌平區中關村科技園區昌平園創新路20號,郵編102200。

第七條 本院內設機構的法律責任和辦學責任由本院法定代表人承擔。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和形式

第八條 本院辦學宗旨:學院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首都教育發展戰略,積極創造條件,努力辦成一所完全融入市場的職業學院。堅持以人為本、誠信自律;立足北京,服務全國。

第九條 本院辦學規模2500人。

第十條 本院辦學層次:高等職業教育。

第十一條 本院辦學形式與學制:面授和遠程教育。專科、本科院校,學制

二至四年。

第三章  舉辦者

二條 本院舉辦者的權利與義務

1、舉辦者具有如下權力:

(1)編制申請方案。

(2)組建第一屆董事局并制定董事局議事規則。

(3)制定學院章程。

(4)了解學院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5)依照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的規定決定學院重大事宜。

(6)學院終止后,依法進行學院剩余財產的清算。

2、舉辦者履行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提交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

(2)提供舉辦本院的啟動資金和必要的辦學場地、校舍及辦學設備。

第四章 決策體制

第十三條 本院實行董事局領導的院長負責制,本院最高決策機構是董事局。

第十四條 董事局成員除舉辦者、教職工代表和院長外,應由專家、社會名流組成,首屆董事由學校舉辦者推薦,以后由上屆董事會協商產生。

第十五條 本院董事局由9人組成,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兩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其成員的任職條件是:

    1、作風正派,道德高尚,遵守紀律;

    2、有教育教學實踐經驗;

    3、身體健康;

    4、所有董事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擔任。

    每屆董事局任期四年。

第十六條 董事局議事規則為:

    1、董事局會議須有董事局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董事局做出的決定應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2、董事局實行民主協商制。主席或副主席與多數董事意見不一致時,董事局應更多協商,不能草率做出決議。

第十七條 本院董事局,每年定期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紀要與決議應有參會董事簽名。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局會議。

第十八條 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解聘院長;

2、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3、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6、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7、決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選;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院董事局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解聘院長;

2、修改學院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

4、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6、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院法定代表人是院長,院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一條 本院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學院董事局的決定;

2、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4、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5、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6、學院董事局的其他授權;

7、提出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報董事局批準。

第二十二條 院長人選應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1、道德高尚,作風正派,品行端正。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憲法,能遵紀守法,組織紀律性強;

2、有獻身民辦教育的決心,有現代學校管理意識。有組織管理民辦學校的能力;

3、能創造性、出色地貫徹落實董事局的各項決定與要求;

4、具有大學碩士以上學歷,懂外語,有現代管理意識;

5、有十年以上的工作實踐經驗;

6、特殊條件者由董事局決定。

第二十三條 院長的辭職、離職、續聘或解聘:

1、任職期內,院長因故請求辭職,須向董事局提出書面報告,董事局應在三個月內給予答復;

2、院長不得擅自離職,如擅自離職應對所造成的損失負全責;

3、任職期內,院長如不能完成任期責任或出現不適于院長職務的情況,董事局予以解聘;

4、院長任期三年,聘任期滿,董事局可視需要決定是否予以續聘。

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院長提出,報董事局批準后方可設立。

第二十四條 本院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在舉辦者、學院從業人員或業管主管部門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學院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院理事、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學院財務;

2、對本院理事、院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本院理事、院長的行為損害學院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設立學監辦公室。主要負責對全院工作的督察、督辦。

第二十九條 本院設立院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教學系部)、專業的設置;教學、科研計劃方案及重大研究課題項目,評定教學、科研等有關成果。

第五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 本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院配備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文憑、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堅持會計與出納分開的原則。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院日常經費來源包括:

1、舉辦者投入;

2、捐贈;

3、利息;

4、學費;

5、學院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科研、技術和服務獲得收入,以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院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取和退還學生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按年度凈資產增加額的25%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條 本院在續存期間依法管理和使用本院財產,不轉讓或者用于擔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本院財產。

第三十六條 本院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查。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院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本院委托人才交流機構管理教職工的人事檔案。

第三十八條 本院自主聘任教師、職員。聘任教師、職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招用其他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教師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院聘任的教師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第四十條 本院依法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本院對教師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四十二條 教師隊伍由中國教師和外籍教師,老、中、青結合的教師群體組成。任課教師有碩士以上學歷,輔導教師有本科以上學歷。心態平和、身心健康、人生充滿激情、富有創新精神,能投身民辦教育事業,作風正派,道德高尚,為人師表。

第八章 學籍和教學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院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按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九章 黨團建設

第四十五條 本院設立黨支部,充分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發揮監督保障作用。

第四十六條 本院注重學生的思想教育,建立各級共青團組織,以充分發揮團員的模范帶頭作用。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院章程需修訂。

      1、本院登記事項變更內容;

2、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發生抵觸的;

第四十八條 本院修改章程,有董事局法定成員人數簽字的會議紀要,審議后,蓋騎縫章報北京市民政局核準后方可實施。

  本院有效章程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院自行終止事由:

 

    1、經費不足;

    2、管理混亂,質量達不到要求;

    3、應終止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條 本院終止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第五十一條 本院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2、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3、償還其他債務。

第五十二條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院辦理法人組織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5年7月20日董事局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局。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